市消保委提醒:旅游投诉有效期 由60天延至90天
2010-07-17 09:48:18   来源:《燕都晨报》   评论:0 点击:

眼下正是旅游旺季,记者由市消保委获悉,又一项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的新规从7月1日开始施行,即旅游投诉有效期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90天。
眼下正是旅游旺季,记者由市消保委获悉,又一项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的新规从7月1日开始施行,即旅游投诉有效期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90天。
  据介绍,国家旅游局5月份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施行后,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原来的规定中,旅游投诉期限为60天。新颁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旅游者自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的90天之内,对其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人损害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凡超过90天的,旅游投诉机构不予受理。
  市消保委表示,旅游投诉的有效期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90天,这使游客有更充分的收集投诉材料、证据的时间,更好地维护了游客的权益。
  新办法还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相关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原来是7天);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原来则规定一个月内)。市消保委认为,明确了投诉处理期限,不仅督促旅游质监部门及时处理投诉,还能避免被投诉方找借口拖延提出相关的答复,使游客的投诉得到更有效和快速的解决。
        (下转第2版)
  此外,新《办法》还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随团出游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而且要保存好相关的消费票据,一旦出现纠纷,可及时向消保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甲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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