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维修执行新规
2010-07-10 06:00:25   来源:《燕都晨报》   评论:0 点击:

昨日,记者从市运输管理处获悉,为维护托修双方合法权益,自今年7月1日起,全市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将执行一系列新规,诸如,机动车维修实行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统一启用《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等。
昨日,记者从市运输管理处获悉,为维护托修双方合法权益,自今年7月1日起,全市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将执行一系列新规,诸如,机动车维修实行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统一启用《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等。
  7月6日至7日,为加强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护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和谐健康发展,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市运输管理处召开了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市县两级运管机构维修负责人及全市50家维修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了省运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统一启用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通知》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
  根据新规定,自7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维修实行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各机动车维修厂所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下列规定:一、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摩托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三、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业内人士认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的合格凭证,是维护托修双方合法权益,落实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促进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措施;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制度是保护机动车维修企业和广大车主双方合法权益、减少维修质量和服务纠纷,以及营造透明的机动车维修消费环境的重要制度;工时定额是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规范维修收费的基本依据,也是引导企业建立诚信机制,提高机动车维修收费透明度,保护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之一。
  为严格执行新规,市运输管理处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和维修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认真落实三个制度,真正维护托修双方合法权益。对于没有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维修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主也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本报记者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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